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3执848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未名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01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鑫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超,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2018)黑0103民初7753号民事判决执行哈尔滨未名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鑫瑞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0005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0月14日、12月30日、2020年1月31日、2月27日、6月24日、9月2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卡账户存款共计3051.83元,已全部返款给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未名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小区B栋1单元2层2号的房产,申请人表示已对该房产作财产保全,该案无需查封,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房产。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2020年1月15日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鑫瑞工贸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2019年10月8日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鑫瑞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任振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