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781民初457号
原告:介休市**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北坛中路。
法定代表人: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介休市义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介休市。
被告:介休市益丰烟酒商行(汾酒兰花风雅),住所地介休市北坛中路城建局对面。
经营者:***。
原告介休市**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介休市益丰烟酒商行(汾酒兰花风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介休市**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介休市**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介休市**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8元,减半收取1559元,由介休市**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