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雄勇商贸有限公司

秦皇岛雄勇商贸有限公司与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22民初1361号
原告:***雄勇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3082494355;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322359075113Q;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雄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雄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变更诉讼请求至1万元,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雄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675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何立靖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