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83民初2102号
原告:山东华易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地址: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邹城市张庄镇人民政府
地址: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时**,镇长。
本院审理原告山东华易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城市张庄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华易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山东华易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曦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