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11执保338号
申请人:邹城市融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邹城市峄山路中段6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66699732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安士国,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被申请人:山东华易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邹城市太平东路1657号A座5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093186069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连德强,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被申请人:邹城市海陆丰贸易有限公司,住邹城市西关营西三兴6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587154407X。
法定代表人:安士国,经理。
被申请人:***,男,194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被申请人:***,女,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申请人邹城市融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士国、山东华易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连德强、邹城市海陆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8日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济宁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函。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士国、山东华易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连德强、邹城市海陆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80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8)鲁0811财保23号准予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士国、山东华易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连德强、邹城市海陆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80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