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民初4134号
原告:亚建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东汪镇洨口村。
法定代表人:张世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猛,男。
被告:天津市鸿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大新公路北侧278号。
法定代表人:陈万永,执行董事。
原告亚建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鸿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亚建线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亚建线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亚建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亚建线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戴英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浩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