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鸿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8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家***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鸿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大新公路北侧27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鸿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34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在一审对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第一,***系江苏省启东市和合镇晁汀村八组5号的农民,没有建筑施工的资质,不具备承揽建筑工程的资格。本案中***虽然与***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也只是劳务施工关系,不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与***之间系雇佣关系,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在劳务施工中身体受到损伤的赔偿责任。第二,维修工程的转包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名义与***签订的劳务合同,亦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此,一审判决认定,***与***之间应该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第三,***以***的名义与***签订的劳务合同,由于***采取欺诈的手段,以***的假名与上诉人签订劳务合同系无效合同。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是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起的诉讼,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一审法院是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进行的立案,可一审判决却以承包合同纠纷为由进行的审理和判决,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上诉请求。 ***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裁定合法合理,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鸿泰达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同意一审裁定。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误工费46243.8元、护理费16854.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2305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续治疗费25000元、鉴定费378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工程地点,高速公路加油站;工程名称,拆除旧彩钢瓦屋面,屋架除锈后油漆三遍,新彩钢瓦安装;合同单价,拆除旧彩钢瓦屋面为每平米3元,屋架除锈后油漆三遍为每平米18元,新彩钢瓦安装为每平米7元,零工按每日230元;付款方式,每单项工程完工后两天内付清单项总款,全部完工后一星期内付清全款。合同对施工质量要求、安全要求、争端解决同时做了约定。2019年4月13日上午10时许,原告在加油站屋面安装彩钢瓦的施工过程中摔落地下受伤。 一审法院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若干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与***之间应该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并非是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因此,***向***、***、鸿泰达公司主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要求赔偿其受到伤害的经济损失,并无法律依据。***起诉***、***、鸿泰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予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依法不收取受理费。 本院认为,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雇主支付相应的报酬。本案中,***与***签订《劳务合同》,从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合同单价、付款方式等内容分析,***与***之间形成的并非雇佣关系,而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故***以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为由起诉要求***、***、鸿泰达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晓彤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