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泓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化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通化泓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502民初2957号
原告:通化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卓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通化泓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和平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通化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通化泓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吉0502民初219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裁定上诉,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5民终180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原告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再18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我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2019年12月16日,原告通化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化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65.00元,原告通化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682.50元,退返原告通化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6,682.50元。
审判长常永彬
人民陪审员姜媛
人民陪审员付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