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502民初2957号
原告:通化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卓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通化泓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和平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通化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通化泓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吉0502民初219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裁定上诉,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5民终180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原告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再18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我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2019年12月16日,原告通化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化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65.00元,原告通化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682.50元,退返原告通化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6,682.50元。
审判长常永彬
人民陪审员姜媛
人民陪审员付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