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泓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孔玲飞与通化泓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521执623号
申请执行人:**飞,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
被执行人:通化泓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和平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飞与被执行人通化泓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通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的(2019)吉0521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裁决主文为:被执行人通化泓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期间交通费、鉴定意见书邮寄费,共计5975.0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18元,鉴定费2100元。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2019年10月27日、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2月10日对被执行人通化泓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进行调查,无存款、车辆和证券登记信息;2.通过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通化泓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房产及不动产部门有房产登记信息;3.本院已经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4.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通化泓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后,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521执恢6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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