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泓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万国斌与通化泓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521执259号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通化县。
被执行人:通化泓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东昌区和平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化泓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通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3日作出的(2016)吉052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裁决主文为:通化泓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因其妻赵红工伤发生的工亡补助382180元。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17年6月13日、2017年6月20日、2019年2月26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31日、2020年6月18日对被执行人通化泓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进行调查,无存款、车辆和证券登记信息。2、本院工作人员于2017年6月16日前往通化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以及通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通化泓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及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通化泓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通化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和通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产权均无登记信息。3、本院约谈被执行人通化泓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公司在2015年年末停止经营濒临破产。4、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且无法一共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通化泓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通化县教育局有工程款,但因工程款未实际结算而暂未采取提取措施。6、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通化泓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立即处置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后,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521执2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