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泓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通化泓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521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街。
被执行人:通化泓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河南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化泓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案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521执3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生效后,义务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孙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