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泓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通化泓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521民初251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
被告:**,男,1984年9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通化泓亿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新华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岩,董事长。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碧水豪庭3号楼1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尹淑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通化泓亿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徐勇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