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21执恢2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执行人:通化泓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河南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化泓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案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22)吉0521执恢2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生效后,义务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