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航科机电有限公司

某某与遵义航科机电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303民初4397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彩云,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航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航天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7059688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遵义航科机电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