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汉滨民初字第02302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0年5月12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大同镇。
被告安康市今太现代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滨区文昌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康市今太现代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千零二十二元,减半收取三千零一十一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杨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唐章乾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张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