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2民终24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原审第三人:山西协诚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山西协诚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204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玉柴联合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包头北奔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出资人协议》,约定共同出资拟设立包头北奔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故“包头北奔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发动机厂地质勘察项目”的招标人应为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玉柴联合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对该项目的勘察费用应由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玉柴联合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来承担给负责人。一审法院未追加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玉柴联合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属于遗漏主体。综上,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204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边学武
审判员 青格乐图
审判员 胡鹏芳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苏娜
书记员 张蕾
附:本文所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