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侯某某与包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包青执字第985号
申请人执行人侯某某,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包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侯某某与包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四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包民四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