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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02民初5877号之二
原告:德尔法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环渚路9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被告:***,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被告:***,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德尔法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德尔法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尔法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尔法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德尔法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