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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02执3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尔法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环渚路9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吴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东区锦绣东方苑会所。
法定代表人:朱利荣。
申请执行人德尔法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吴泰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502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尔法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江苏吴泰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德尔法电梯有限公司价款14445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日为31793元,以1444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2288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吴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江苏吴泰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苏吴泰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吴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已冻结,无大额存款可供执行,江苏吴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江苏吴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JN6876、×××、×××机动车共三辆,本院已登记查封,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江苏吴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截至2022年3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吴泰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江苏吴泰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吴泰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德尔法电梯有限公司。
综上,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规定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502执32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辉
审判员徐锋
审判员王振宇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嵇乐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