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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502民初5871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环渚路9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熙艳,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建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江苏万和奥特莱斯购物公园六区5幢115号、116-1、116-2号。
法定代表人:张锁听。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建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斡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起诉,并自愿选择诉前化解程序先行调解。因诉前调解未果,本院审查后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邢永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熙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起诉称:2019年5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电(扶)梯设备定制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从原告处采购家用电梯一部,安装于金坛市亿景花园22-101别墅内,原告负责供货及安装,总价83000元,按进度支付货款,在安装完毕并经公司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后三天内支付余款23000元,逾期付款按日支付逾期部分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至2019年8月20日,案涉电梯验收完毕,且被告已投入使用。但被告仅支付货款60000元,尚欠货款23000元一直未付。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电梯货款2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自2019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调整诉讼请求第1项逾期付款违约金起算时间为2019年8月24日。
被告建斡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7日,***公司(乙方)与建斡公司(甲方)签订《电(扶)梯设备定制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DXH20190428-216S-N,该合同约定:建斡公司向***公司定制型号为DH(60-400/0.4)家用电梯一台,计价款83000元(本合同总价已含设备单价、运输及包装、安装,未含其他任何费用);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设备第一期款,计30000元;甲方应在本合同设备交货期前五天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款,计30000元;本合同产品安装完毕并经乙方公司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后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设备第三期款,计23000元;交货方式为代办运输(运费已含在设备总价内);交货地为金坛市亿景花园22-101;违约责任为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单方终止合同,违约方应按延误部分金额千分之一/天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经守约一方书面催告后,违约方仍然不能履行交(提)货或付款义务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违约方应按合同总额的30%支付对方违约金。合同还就其他项作了约定,但合同未约定交货期限。
合同签订后,***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将案涉电梯运送至合同约定地金坛市亿景花园22-101,并进行安装。2019年8月20日,案涉电梯经***公司检验合格,并投入使用。但建斡公司仅支付了前两期货款计60000元,余款23000元经***公司催讨无果,以致纠纷成诉。
上述事实有***公司提供的《电(扶)梯设备定制合同》、送货单、发运单、《施工厂检报告》、照片、视频及***公司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司与建斡公司之间签订的《电(扶)梯设备定制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全部义务,建斡公司应按约支付全部价款,拖欠不付,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支付相应价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民事责任。现***公司要求建斡公司支付价款23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公司要求建斡公司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节,本院认为,***公司的该主张,系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作了减少的调整,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亦不损害建斡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亦予以支持。建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州市建斡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价款2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自2019年8月24日始计算至该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如被告常州市建斡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5元,保全费2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185元,由被告常州市建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邢永华
人民陪审员林秀花
人民陪审员余荣荣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吴海琴
书记员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