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尔法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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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8540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腾飞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熙艳,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219号金城名座C幢801、1001室。
法定代表人:傅桂丰。
被告:金华金开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四联路398号网络经济中心大楼1201、1203。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小平。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金开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戴紫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