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3951号之一
原告:江苏新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双兴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燕南工业园区(北汉乡小李庄村西会战南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江苏新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双兴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2019年10月25日,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双兴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1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合计161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