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190号
申请人: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95482559A。
法定代表人:孙海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安民,男,199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皮县。该公司职员工。
被申请人:河北双兴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燕南工业园区(北汉乡小李庄村西会战南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3560741X6。
法定代表人:贾铁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双兴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720元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双兴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720元,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家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