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双兴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双兴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2561号

原告: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黄骅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95482559A。

法定代表人:孙海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安民,男,199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员,住沧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南,女,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法务,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河北双兴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燕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3560741X6。

法定代表人:贾铁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杰,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云,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任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双兴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双兴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97元,由原告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秀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安宇

书 记 员 闫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