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双兴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河北双兴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9民初159号
原告:河北双兴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铁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讼诉代理人:张丽丽,河北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讼诉代理人:王华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讼诉代理人:王晓丽,该公司员工。
委托讼诉代理人:韩立忠,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讼诉代理人:苏建君,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讼诉代理人:耿梦歌,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双兴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双兴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双兴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42元,减半收取计5021元,由河北双兴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齐成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艳敏
书 记 员 杨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