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2民初4653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9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河北双兴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铁成。
住址: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北汉乡小李庄村西会战南道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3560741X6。
被告:河北穆勒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兰英。
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095829339C。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6日生,住河北省安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双兴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河北穆勒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双兴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河北穆勒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立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