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双兴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博创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双兴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09民初1318号
原告:博创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0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双兴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燕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博创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双兴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博创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博创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博创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42元,减半收取计5021元,由博创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