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尚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尚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云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2民初1191号
原告湖北省尚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龙电气公司)。住所:恩施市金桂大道柑子槽小区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736729018。
法定代表人张运政,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绪达,湖北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云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鼎置业公司)。住所: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城郊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78926233F。
法定代表人胡力,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龙电气公司诉被告云鼎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省尚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肖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