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尚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尚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利川市新嘉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利川市兴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02民初2860号
原告湖北省尚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恩施市金桂大道柑子槽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736729018。
法定代表人张运政,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绪达,湖北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利川市新嘉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利川市谋道镇民生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581147050。
法定代表人周廷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古崇明,系该公司法务。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利川市兴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利川市清源路**会信用代码:91422802751002859J。
法定代表人冉笃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沈,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冉笃瀚,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省尚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利川市新嘉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利川市兴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峥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无法在短期内审结,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肖峥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