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鄂2825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2825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06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21年7月1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宣国用(2014)第0949、0950、0951号三宗土地及2号楼,鉴于三宗土地及2号楼均有他案查封或者抵押,本案暂无处置权,因此暂无法处置。湖北天宇物流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处置财产,本案暂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湖北天宇物流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