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博影音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启发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文博影音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民初19040号
原告:宁波启发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90062758F)。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启明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文博影音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112672255479Y)。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启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文博影音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启发电子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