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802执32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高新区民源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荣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榆林市高新区民源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荣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55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榆林市高新区民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商砼款10万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7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2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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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