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荣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陕西荣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02财保18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53年11月9日,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12日,陕西省榆林市人,住榆林市开发区,
被申请人:陕西荣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开发区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北融智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荣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陕西荣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榆树湾煤矿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陕西荣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榆树湾煤矿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00000元。冻结期限内被申请人不得取得该款项。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暂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