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02民初5078号
原告:某公司。
被告:某公司1。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公司1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