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葆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铁葆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铁路保安服务总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皖民申字第006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铁葆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铁路保安服务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合铁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
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云,合肥铁路公安处法监支队民警。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铁葆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铁路保安服务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错误;其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的新证据,但二审法院未出具收据;且其在《关于领取经济补偿及相关补助的协议》上签字,不能视为其知道自己的工作单位。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事实,2011年9月30日上海铁路保安服务总公司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再到单位上班。2012年1月19日,**在《关于领取经济补偿及相关补助的协议》上签字,并且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再审主张其在上述协议上签字不能视为其知道自己的工作单位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从2012年1月19日起算,**应自此一年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却于2013年9月22日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期限,并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另根据二审庭审笔录内容显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已经予以质证,故其关于二审诉讼程序错误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宋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