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6号
原告:西安澳星冷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郭轶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行,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市宝塔区XX社,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澳星冷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市宝塔区XX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澳星冷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澳星冷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澳星冷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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