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澳星冷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澳星冷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3民初5227号
原告:西安澳星冷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
原告西安澳星冷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西安澳星冷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澳星冷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澳星冷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5元,减半收取计2007.5元,由原告西安澳星冷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