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3204号
原告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办东第五桥村二组东一七排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333705375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杜城街道齐***社区2号楼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3537609531。
法定代表人解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安市莲湖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与丈八二路十字东北角绿地中心A座1**47层14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30707A。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闫劼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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