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65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6民初78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027984.3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2022年6月13日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付申请人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款30000元,本案被执行人**某已履行完毕再无其他纠纷。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因账户信息不存在,暂不宜扣划;经本院执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车辆、保险、证券、房产可供执行;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亦无财产信息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