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陕7102行初1069号
原告陕西众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市容综合管理所。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金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解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众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市容综合管理所、第三人西安金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陕西众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众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众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长翟汉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朱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