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执734号
申请执行人:***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黄泥坝社区凤凰城还建小区(门牌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E7N470。
法定代表人:赵小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念元(该公司员工),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告:湖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7606856551。
法定代表人:黄栋,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2801民初92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湖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
二、本院通过多次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湖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已轮候冻结。后再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线下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湖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按照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其表示无被执行人湖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财产线索提交,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2801执7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韶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黄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