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6民终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黄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桃市固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仙桃大道53号。
法定代表人:曾茂林,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仙桃市固力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4民初4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查明,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向上诉人湖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诗晗邮寄送达民事判决后,湖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提起上诉。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向湖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在七日内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前述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印 坤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杨艳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