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18833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刚、张仁恒,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阳逻开发区商东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珍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超,。
被告:湖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黄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诗晗,。
被告:武汉华力运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2幢22层5号。
法定代表人:丁圣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轩、蔡雨晴,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华力运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文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