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3民初1564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湖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7606856551。
法定代表人:黄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德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茜
书 记 员 张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