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财保84号
申请人:山东丰途中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中海国际社区B3-5-2-1502。组织机构代码:91370103MA7DTUK5X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760685655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
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丰途中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丰途中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