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松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口志博建材经营部与湖北松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俊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532民初374号
原告:河口志博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32MA6KLF4P1E。
经营场所:河口县北山路中段52号(原质检局旁)。
经营者:***,男,1984年3月6日生,汉族,住河口县。
被告:湖北松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070772911G。
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高成大道西段29号城市印象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1月12日生,住湖北省松滋市。
本院受理原告河口志博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湖北松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俊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300000元的材料款,经双方协商,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已支付清结。原告河口志博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口志博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口志博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口志博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