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松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市西陵区盛达租赁站与松滋市正国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松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02民初22***号
原告宜昌市西陵区盛达租赁站,住所地西陵区窑湾乡石板村四组。
负责人*祖明,该租赁站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滋市正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洈水镇建设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松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高成大道西段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昌市西陵区盛达租赁站诉被告松滋市正国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松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西陵区盛达租赁站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松滋市正国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松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原告宜昌市西陵区盛达租赁站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西陵区盛达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松滋市正国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松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