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执119号之一
被执行人:北京中兴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北京中兴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中兴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
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98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郭凤乾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郭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