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兴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兴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执119号之一

被执行人:北京中兴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北京中兴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中兴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

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98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郭凤乾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郭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