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9民初895号
原告:献县华军建材租赁站。
法定代表人:王洪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凯,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龙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中兴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
献县华军建材租赁站与新乡市龙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中兴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献县华军建材租赁站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华军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献县华军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高东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