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兴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执119号

申请人***,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执行人北京中兴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坐所地:北京顺义区新南大街道8号院2幢2层2-220。

法定代表人刘文广,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北京中兴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本案标的为10254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北京中兴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凤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同强